大学校长能否创业?

  • 2018-10-04 11:03
  • 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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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我还在上海交大工作时,有次接待来访的德国一家大学的副校长。当聊到技术产业化时,我告诉他我曾经办过企业,只是后来到大学工作时退出了,这样可以安心做科研。他很惊讶,认为我没有必要完全脱离公司,他告诉我他自己目前就有一家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他自己发明的几项技术,现在一面做着大学主管科研的副校长,业余时间打理自己的公司,两边工作互不冲突。

前两天在台湾学术交流,晚餐的时候和“中央研究院”的几位同仁聊天,聊到了近日台湾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涉嫌在生物技术企业谋取私利的事件。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1998年翁启惠通过技术入股与他人合伙创办Optimer,2002年该公司成立浩鼎生物技术;2012年该公司发行股票,翁启惠“婉拒认股”,而同时其女儿以较优惠价格购买了公司300万股,成为第十大股东;后浩鼎上市,翁女儿拥有超过10亿台币市值的资产。

就翁启惠事件,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他未能做到利益回避而在道德或者至少是职业操守上出了大问题!

我这个局外人倒是很有点不以为然。翁启惠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家,他具有技术发明并将其进行产业化很正常!不正常的是作为经济和科技发展了这么多年的台湾,迄今还没有一个合理的游戏规则来协调好科学家的科研活动、社会责任、和创业活动等各种角色,以致于像翁这样的大牌科学家需要偷偷摸摸地让女儿在公司持股,而自己作为技术发明人要不断撇清跟公司的关系,向外界表明清白,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大学教授或管理者在企业持股或兼职也是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一个部分。国外大学对教授企业持股和校外兼职秉持有条件的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大学在两个举措上保证其健康运行:严格的申报和严谨的审批、评价。申报和审批程序透明、公开,管理原则强调自律和他律结合,并根据潜在的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的严重程度,对各种产业化和校外兼职活动进行分类管理。

教授在职发明的专利许可收入分配既发挥对专业人员的激励作用,又照顾到校、院、系、实验室等各方利益。也就是说这种公开和严谨的报告和审批程序最终演变成一种阳光性的高校文化习俗,避免了很多灰色地带和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

现任斯坦福大学校长JohnHennessy(亨尼斯)认为,企业家精神是大学基础的一部分。他认为斯坦福校园内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就,归功于加州相对宽松的创业风气和行业限制。

亨尼斯本人是个学术大家,但还是个创业高手,1984年,他利用一年的学术休假与其他人创办了MIPS计算机系统公司。1992年,MIPS以3.33亿美元卖给了硅图像(SiliconGraphics)公司。MIPS公司并不是亨尼斯创立的唯一的公司。上世纪90年代末,他和同事共同创立了Atheros通信公司,该公司2004年上市,2011年出售给无线芯片巨头高通,售价为37亿美元,这个价格比当年MIPS市值高出10倍。

如今作为斯坦福校长,亨尼斯的薪水大概在70万美元左右,在美国的大学校长薪水榜上排在35名开外。当然如果算起他作为谷歌和思科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企业的股东所得的收入,这个薪水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也正是由于这样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学术领袖和校园文化,许多著名的美国高科技公司都得益于斯坦福大学的原创想法或大学成员的早期参与,包括惠普,雅虎,思科系统公司,Sun微系统,易趣(eBay),Netflix公司,电子艺术(ElectronicArts),Intuit公司,仙童半导体,安捷伦科技(AgilentTechnologies),硅图像(SiliconGraphics)公司,领英(LinkedIn),电子交易(e*Trade),特斯拉汽车公司(TeslaMotors),以及Instagram和SNAPCHAT。

亨尼斯在一次演讲中就“斯坦福大学如何对待教授在外面兼职,如何保证教授们在上班时间专注学术”的问题说:“教授的角色与他们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确实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学校基本的做法是,如果是教授,我们不允许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否则会影响科研。我们认为教授在大学教书是他们的主职所在。但他们可以每周有一天在公司从事咨询活动(这就是美国高校所谓的五分之一原则)。”

高校校长能不能创业其实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核心,事实上你没有学术水平和创新技术,而在当上院校领导后有了很多企业兼职或股份的机会,多半是一种腐败现象!

我想说的是,高校和研究院所的负责人往往是在本研究领域卓有成就的科学家,他们很可能是本单位技术产业化的骨干力量。针对这样的职位所产生的发明和创业,搞一些行政性限制或道德舆论的约束是不够的,约束得有效(不让他们创业)则可能导致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约束无效则会产生一个经济和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带来科技领域的腐败!

我们必须为在校科技骨干制定出一套张驰结合、行之有效、单位个人企业三赢的创业规范出来,否则我们举国推动的创新和创业事业可能缺乏力度和高度!

为了防止从事管理的官员因为涉及商业而发生利益冲突,西方国家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包括申报、资产处理和回避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利益内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及子女的任职情况等。这个规范还包括官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对政府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台湾中研院的翁启惠曾经在浩鼎新药临床数据解盲未达预期时出声力挺,这样的行为就违规了!

我并不认为在科研院校建立并实施一套完善的创业规范有多难!如果我们真的没把各大校长、院长、所长当做政府官员的话,就应该在法律上把他们和每一个公民等同起来,让那些真正具有好技术好想法的学术骨干勇于试水,身体力行地带动科技的产业化。

科学网上曾经有一句名言:看我们的管理者是否重视人才,一个试金石是要看它如何对待本土人员,而不是看它如何对待引进尤其是海外引进人员的。这句话可谓入木三分、意味深长!我们应该看到,高水平的创新和创业其实是少数人的事,我们这里也同样说一句:衡量我们科技界的双创,不能光看普通教师和大学生,首先要看我们的科技领袖们能否成功创业!


  (原标题:大学校长能否创业?|校长|能否|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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