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成创投机构“定心丸” 具体落地仍待检验

  • 2019-05-14 11:29
  • 第一财经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中国基金协会对此事发表观点称,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特别是会议指出,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做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德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合伙人可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的存在,本质是对创投企业纳税方式的规范——即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照20%固定税率纳税,亦或是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孔德峰称,过去单一的5%-35%超额累进税制实际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很多业务开展良好的机构,其合伙人收益被划归适用更高税率范围,而低收入者则低纳税,本质是一种区别对待,不利于优质创投企业的发展。

  多位创投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谈及此事,均表达了较为乐观的态度,并称心态经历了从“紧张”到“松口气”的过山车过程。

  相关人士称,“紧张”情绪的高点,主要集中在今年8月30日。

  一般来讲,根据财税91号文与国税函84号文规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所获投资收益包括两种税收规定——一种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个人所得税;一种是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但今年八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政策解读问答中将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征收标准归为个体工商户。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LP(即有限合伙人)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率从20%升至35%,纳税额随之提高75%。

  这便是当时所谓“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争议的背景。

  当时,易凯资本CEO王冉发文称,如果创投LP按照35%征税,人民币LP会进一步减少,人民币创投将大幅萎缩,优质的创业企业会全面走向海外资本市场。

  “创投基金税负暴增”的舆论争议尚未平息,今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涉及诸多税收利好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创投基金方面:确保创投基金税赋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即创投仍按20%征收。基金业协会随即称,国务院常务工作会关于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的决定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此次,12月12日,李克强总理所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孔德峰以律师行业类比称,过去律师行业在税收方面也经历过自固定税率更迭为超额累进税制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对收入更高的律所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孔德峰称,同时存在的两种纳税选择中,20%固定征收税率一般只考虑公司总收入层面,而超额累进制则兼顾到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各大公司为了应付税务局审查而做账作假,进而引发更多问题。

  另有专注早期投资领域的创投机构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税率确定于行业而言的确是件可类比“定心丸”的好事,但具体落地与执行,仍需长期观察磨合。

  原标题:所得税优惠成创投机构“定心丸” 具体落地仍待检验|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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